2016 ACCP 指南:静脉血栓栓塞症抗血栓治疗

2017-12-02 12:04 来源:菲凡心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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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 月,美国胸科医师学会(ACCP)在 Chest 杂志中发布了第 10 版《静脉血栓栓塞(VTE)抗栓治疗指南》。对第 9 版指南的 12 个主题推荐建议进行了更新,并增加了 3 个新主题。15 位内科医师、血栓领域、胸肺科、血液科专家以及方法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检索筛选了相关英文临床研究,采用统计学方法评估证据质量等级,最终给予推荐建议。指南对深静脉血栓 (DVT) 及肺动脉栓塞 (PE) 等疾病的抗凝治疗进行了阐述,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共计提出 30 条建议,具有较强临床可操作性,以下摘录部分抗凝治疗相关推荐建议进行解读。推荐等级 ( 1 强推荐,2 弱推荐);证据等级 ( A 高质量证据;B 中等质量;C 低质量证据) 。

 一、抗凝治疗的期限 

指南对抗凝治疗期限的推荐与第 9 版指南基本相同。无论是手术还是非手术风险因素引起的腿部近端 DVT 或 PE 患者,推荐长期(3个月)抗凝治疗优于短期或更长期限(如 6、12 或 24 个月)(1B 级)。一过性非手术因素引起的下肢近端 DVT 或 PE 患者,推荐3个月治疗期(1B 级);合并有出血风险时,3个月抗凝治疗虽仍是最佳选择,但合并中低度出血风险(0-1 个风险因素)(2B 级)的证据等级低于高出血风险(2个或2个以上风险因素)(1B 级)。

对于无诱因的腿部 DVT(孤立性远端或近端 DVT)或 PE 患者,推荐抗凝治疗不少于 3 个月优于治疗时间短于 3 个月(1B 级)和更长期限(如 6、12 或 24 个月)(1B 级)。对于无诱因的首次静脉血栓栓塞近端 DVT 或 PE 患者,如果伴低度或中度出血风险,建议延长抗凝治疗(未设定停药日期),优于抗凝治疗 3 个月(2B 级);如果伴高出血风险,推荐 3 个月抗凝治疗,优于延长抗凝(1B 级)。

对于无诱因的第二次静脉血栓栓塞症患者,如果伴低度出血风险,建议延长抗凝治疗(未设定停药日期),优于抗凝治疗 3 个月(1B 级);如果伴中度出血风险,建议延长抗凝治疗(未设定停药日期),优于抗凝治疗 3 个月(2B 级);如果伴高出血风险,抗凝治疗 3 个月优于延长抗凝(未设定停药日期)(2B 级)。评估出血的风险因素有:年龄>65 岁,年龄>75 岁,近期有出血,肿瘤,活动期肿瘤,肾衰竭,肝衰竭,血小板减少,近期脑梗塞,糖尿病,贫血,活动障碍,抗血小板治疗,抗凝药物剂量控制不佳,近期手术,频繁跌倒,酗酒和使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癌症相关下肢 DVT 或 PE 患者,若无高出血风险,建议无限期抗凝治疗(1B 级);有高出血风险者,仍推荐无限期抗凝治疗(2B 级)。

注:所有无限期抗凝治疗的患者,均建议定期(如每年1次)重新评估是否需继续治疗。

 二、PE 相关治疗建议 

指南对亚段 PE 是否抗凝、PE 的全身溶栓治疗、经导管血栓清除用于 PE 的初始治疗、肺血栓动脉内膜切除术治疗慢性血栓塞肺动脉高压(CTEPH)以及急性肺栓塞的院外治疗 5 个主题给予了推荐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亚段 PE(未累及更近端肺动脉)、无腿部 DVT 患者,如 VTE 复发风险低建议临床监测,优于抗凝治疗(2C 级);VTE 复发风险高者,建议抗凝,优于临床监测(2C 级)。其中复发危险因素包括住院、活动能力受限、合并有肿瘤,尤其是活动期肿瘤或接受化疗或有其他不可逆的 VTE 高发因素。

对于 PE 患者全身溶栓治疗而言,大多数不伴低血压的急性 PE 患者不建议全身溶栓治疗。PE 伴低血压(如收缩压<90 mmHg)患者出血风险不高时建议全身溶栓治疗优于不给予全身性溶栓(1B 级)。开始抗凝治疗后病情加重的急性 PE 患者,如未发生低血压且出血危险低建议全身性溶栓治疗,优于不给予全身性溶栓(2C 级)。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初始仅接受抗凝治疗,如心肺功能恶化(如症状、生命体征、组织灌注、气体交换、心脏标志物),但尚未发生低血压的患者,风险获益评估时倾向于溶栓治疗。

对于接受溶栓药物治疗的急性 PE 患者,建议通过外周静脉给予溶栓治疗,优于导管直接溶栓(CDT)(2C 级)。而低血压 PE 患者,伴随如下情况之一:出血风险高,‚全身溶栓失败;ƒ可能在全身溶栓治疗起效前(如数小时内)因休克导致死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考虑导管辅助血栓清除(机械干预,伴或不伴导管直接溶栓)(2C 级)。

CTEPH 患者有条件者,可以选择进行血栓动脉内膜切除术(2C 级)。低风险 PE 患者,如果家庭情况允许,建议在家治疗或早期出院优于标准出院(如治疗 5 天后出院)(2B 级)。

 三、DVT 相关治疗建议 

指南对孤立性 DVT 是否需要抗凝以及如何抗凝、腿部急性深 DVT 的 CDT 治疗、上肢 DVT 患者的溶栓治疗三个主题给予了推荐建议,具体内容如下:

ACCP-10 定义D-二聚体升高、累及范围较广(超过长度 5 cm、累及多条静脉或最大直径超过 7 mm)、血栓靠近近端血管、无可逆诱因、伴随肿瘤活动期、复发型 DVT 和患者住院为 DVT 扩展的危险因素。对于腿部急性孤立性远端 DVT 患者,无严重症状或血栓扩展危险因素,建议深静脉连续影像学检查 2 周,优于抗凝治疗(2C 级),对于该类患者若血栓没有扩展不建议抗凝(1B 级),若血栓扩展但仍局限于远端静脉,建议抗凝(2C 级),若血栓延伸到近端静脉,建议抗凝(1B 级);‚有严重症状或血栓扩展危险因素者,建议抗凝治疗,优于深静脉连续影像学检查(2C 级),对于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建议使用与急性近端 DVT 相同的抗凝治疗(1B 级)。对于腿部急性近端 DVT 患者,建议单用抗凝治疗优于 CDT(2C 级)。

急性上肢深静脉血栓,累及腋静脉或更近端静脉时,建议单纯抗凝治疗,优于溶栓(2C 级)。对于接受溶栓的上肢深静脉血栓患者,建议其抗凝强度和抗凝治疗持续时间与未接受溶栓治疗者相同(1B 级)。

 四、抗凝治疗期间复发性 VTE 的治疗 

对于接受维生素 K 拮抗剂(达到治疗范围)或达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或依度沙班(患者依从性好)治疗期间 VTE 复发的患者,建议暂时换用 LMWH 治疗(2C 级)。长 LMWH 治疗期间 VTE 复发者(假定患者依从性好),建议增加 LMWH 剂量约 1/4 到 1/3(2C 级)。接受治疗剂量抗凝治疗期间,VTE 复发需从以下 3 方面评估:(1)重新评估是否确实是 VTE 复发;(2)评价抗凝治疗的依从性;(3)考虑潜在的恶性肿瘤。暂时换用低分子肝素通常至少持续 1 个月。

 五、长期(前 3 个月)和延长(未设定停药日期)的抗凝选择 

ACCP-10 中依然推荐对于 DVT 以及 PE 患者应将抗凝时间延长至3个月(1B级)。药物选择方面,对于未伴癌症的腿部 DVT 或 PE 患者,长期(3 个月)抗凝治疗推荐达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或依度沙班,优于维生素 K 拮抗剂(VKA)(均为 2B 级)。未接受达比加群、利伐沙班、阿哌沙班或依度沙班治疗者,建议维生素 K 拮抗剂(2C 级)。而对于合并癌症的腿部 DVT 或 PE 患者(「癌症相关血栓」),长期(3 个月)抗凝治疗推荐 LMWH,优于 VKA(2C 级)、达比加群(2C 级)、利伐沙班(2C 级)、阿哌沙班(2C 级)或依度沙班(2C 级)。 对于接受延长治疗的腿部 DVT 或 PE 患者,没有必要在 3 个月后换用抗凝药物(2C 级),但根据患者的情况和偏好,更换其他抗凝药物亦无不当。值得注意的是,达比加群和依度沙班给药之前需给予初始胃肠外抗凝,利伐沙班和阿哌沙班给药前无需胃肠外抗凝,初始胃肠外抗凝与 VKA 治疗应有重叠。


相关文献

Kearon C, et al. Chest. 2016 Feb;149(2):315-52. 

编辑: 徐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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