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卫生部发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07-09-06 00:0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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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

  拟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1、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①三级甲等医院。

②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500例。

  冠心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200例。

  心律失常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导管消融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70例。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70例。

③心血管内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

④有至少4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⑤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⑥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⑦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①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认可。

②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③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④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⑤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3、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①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5例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不少于15例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冠状动脉造影病例和不少于25例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0例导管消融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0例起搏器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5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②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③在境外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

①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②在三级医院连续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③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30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0.5%。

  除上述条件外,拟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200例以上。

  拟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导管消融治疗病例100例以上。

  拟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起搏器治疗病例50例以上。

  拟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50例以上。

    附卫生部链接:http://www.moh.gov.cn/newshtml/196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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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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